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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斑狼疮患者能做母亲吗?

匿名用户     |     浏览4904次     |     提问时间:2011-09-03 16:19:12     |     回答数量: 1个

病情描述:

发热、乏力、食欲减退、全身不适、关节肿痛、肌肉酸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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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2011-09-03 16:22:15

病情分析:

系统性红斑狼疮好发于生育年龄的妇女,不影响妇女的生育能力。但是由于系统性红斑狼疮对母体有极大的危害,这样让不少患者在妊娠期间受到种种的危险,让生育存在不少不稳定因素。下面北京北京施恩红斑狼疮医院的专家给大家科学的讲解一下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生育问题。

系统性红斑狼疮可以引起一个或多个器官受损,对妊娠有不利影响,可能引起多次流产、胎死宫内、胎儿生长发育迟缓、早产、胎儿先天性心脏病等,而且,妊娠还可导致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情加重。

所以,过去普遍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生育问题很难解决,视为禁忌症。如今,随着风湿免疫学的发展和产科监护技术的提高,人们对系统性红斑狼疮的诊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高,只要选择适宜妊娠时机和终止妊娠时机,即便患了系统性红斑狼疮,拥有健康宝宝也不再是一个梦想。

一、妊娠时机的选择:

1、系统性红斑狼疮有活动期和稳定期之分。选择稳定期妊娠不仅对妊娠有保护作用,而且其妊娠期间疾病发作率也较低。以下情况适合妊娠:

2、病情缓解12个月以上,即不服用泼尼松或每日服用泼尼松小于或等于15毫克,无病情活动征象,停用细胞毒药物(如硫唑嘌呤、环磷酰氨、氨甲喋呤等)6个月以上。

3、若有狼疮肾病,但血肌酐小于140微摩尔/升,尿蛋白24小时小于3克,血压小于130/90毫米汞柱。

4、无重要脏器病变。

二、终止妊娠时机的选择

红斑狼疮患者怀孕后,应每月进行风湿免疫学以及产科监护,同时在妊娠晚期进行妊娠评分。遇到以下情况一项或多项时,应及时选择阴道分娩或剖宫产终止妊娠,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胎儿存活率。

1、狼疮病情严重。无论孕周大小,为保母亲安全,应及时终止妊娠。

2、所谓病情严重,包括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功能衰竭、广泛性肺间质炎合并肺功能衰竭、重度妊高征,伴有红斑狼疮肾病者尿蛋白24小时大于5克,血清肌酐每升大于150微摩尔,经积极治疗无好转,病情继续恶化者。

3、免疫学检查异常,各项辅助检查提示胎盘功能下降,而胎儿已成熟。

4、胎儿在宫内有缺氧表现或出现胎儿生长受限,经治疗未见好转。

5、妊娠晚期评分不良。

通过上述介绍大家应该了解到系统性红斑狼疮的生育并不是一个不可能的梦想,只要在专业医生的科学指导下,是可以实现这个梦想的。

------北京施恩红斑狼疮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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